4月25日消息 在第23个世界知识产权日来临之际,为震慑和制止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4月24日,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联合发布5宗知识产权保护典型案例。
一、三亚吉阳明某兴商行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2022年11月4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三亚天涯兴某源酒行销售侵犯“習”注册商标专用权酒类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经鉴定,现场查获的白酒属于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商品。该酒行表明上述涉案白酒从三亚吉阳明某兴酒行进货,并提供了进货凭证、转款记录等证明材料。执法人员对三亚吉阳明某兴商行进行调查,发现上述白酒均由其供应给三亚天涯兴某源酒行,销售的物品、价格、数量、货款金额和转款记录均与三亚天涯兴某源酒行提供的一致。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七条第(三)项的规定。2023年1月13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六十条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侵权商品、罚款192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消费者对知名白酒更加青睐,而不良商家却利用消费者的心理,铤而走险制售假冒知名品牌白酒。本案的查办对打击擅自使用或伪造他人商标的违法行为,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提振消费信心起到了积极作用。
二、三亚吉阳蓝某信数码电子产品店擅自以商业为目的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案
2022年6月21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根据三亚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移交的案件线索,对位于蓝海购物广场的三亚吉阳蓝某信数码电子产品店擅自销售含有奥林匹克标志商品的涉嫌违法经营行为进行调查。经查,三亚吉阳蓝某信数码电子产品店于5月28日通过微信朋友圈发布一条宣传链接:“转发此链接至朋友圈集赞18个+19.9领取冰墩墩,活动时间:2022.6.1-2022.6.15”,即客人通过集赞后花19.9元就可获得一个冰墩墩的手办。活动期间,该店共销售了50个含有“冰墩墩”的手办,单价为19.9元/个。
当事人上述行为,违反了《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2022年10月20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含有奥林匹克标志的商品、罚款24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该情况在部分网络购物平台和社交软件上也会出现,不良商家用远低于正品的价格诱导消费者购买假冒伪劣产品。本案的办理,在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同时,也提醒消费者,遇到低价促销商品时请仔细甄别,认准正规渠道,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千万别掉入“低价”陷阱。
三、某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案
2022年4月25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收到关于“某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涉嫌未经许可制作以奥林匹克标志‘冰墩墩’为原型的灯组”的涉嫌违法线索后,立即立案调查。经查,某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三亚某旅游开发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5日签订了《“稻田奇妙夜”2022三亚水稻国家公园光影展承揽合同书》,某贡灯贸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设计制作了以熊猫为形象、底座上有北京冬奥会标志和奥运五环标志的“喜迎冬奥”主题的灯组并安装在三亚水稻国家公园向游客展览,该灯组于2021年12月24日投入使用。当事人制作的灯组形象中的奥运五环标志、北京冬奥标志与权利人拥有著作权的登记作品基本无差别,构成实质性相似,且未能提供其公司取得合法授权的证据,其在“喜迎冬奥”灯组中使用奥运五环标志及北京冬奥标志的行为,构成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其作品的违法事实。
当事人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2022年3月16日,三亚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三条第(一)项规定,责令当事人立即停止侵权行为,并作出没收违法所得500元,罚款2500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典型意义:从版权的角度而言,除法律特别规定,例如为个人学习、研究而使用作品,或为新闻报道,媒体不可避免再现一些作品的内容等情形外,未经许可使用他人作品的行为,都可能造成著作权侵权。本案中涉案公司在“喜迎冬奥”灯组中使用奥运五环标志及北京冬奥标志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构成侵权,受到行政执法部门处罚。
四、原告深圳某光医疗美容医院与被告三亚某光济世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
原告深圳某光医疗美容医院主营医疗美容业务,其经授权许可取得“某光”注册商标专用权,核定在医院、美容院、按摩等服务项目上使用,经过20多年的发展,在广东地区具有一定知名度。被告三亚某光济世中西医结合医院有限公司于2015年2月5日成立,提供日常门诊、中西医、透析等诊疗服务。原告经取证,认为被告在经营场所、微信公众号突出使用“某光”二字的标识,导致公众混淆,构成商标侵权,企业名称仿冒其涉案商标和具有一定影响的“某光”字号,构成不正当竞争中的仿冒混淆行为,特诉至法院请求判令被告停止侵权和赔偿损失20万元。
法院经审查认为,被告被诉侵权标识没有突出使用“某光”二字,与涉案商标相比,不构成商标相同或近似,系对企业字号的合理使用,双方主营业务不同,不容易导致相关公众混淆,故不构成商标侵权。被告名称虽包含“某光”二字,但“某光”二字显著性不强,原告字号影响范围有限,二者经营业务和企业名称有明显区别,不足以认定被诉行为具有攀附原告商誉的主观意图和不正当性的行为特征,不会发生市场混淆,因此不构成不正当竞争。原告诉请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原告不服,提出上诉。海南自由贸易港知识产权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典型意义:本案审理有效解决了市场主体使用的经营标识和企业名称包含他人商标文字引发权利冲突的认定问题,明确了商标权权利边界、侵权比对、认定方法等,尤其对于显著性不强的通用词语作为商标时,绝不意味着可以在包含该文字的所有商业标识上不加区分地获得商标权保护,一定程度上实现了商标权利人与市场主体竞争利益之间的平衡。市场竞争是自由动态的,商业标识部分重合引发的权利冲突难以避免,只有合理划分权利的保护范围,有效制止商标侵权和不正当竞争行为,才能实现资源的高效配置。
五、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某商务咨询服务部与被告三亚某婚纱摄影有限公司侵害商标权纠纷案
原告武汉市武昌区某商务咨询服务部成立于2018年9月,旗下“某 PHOTO”品牌目前全国加盟影楼超过700家,并于2020年3月14日被商标局核准注册“某 PHOTO”商标(以下简称涉案商标),核定使用商品/服务类别为第41类。孟某某、符某某为出门旅拍公司股东,出门旅拍公司注销前,明知涉案商标在全国出门旅拍行业具有较高的影响力,故意在美团网上销售带有涉案商标的商品,获取非法利益,该行为已构成侵犯原告商标权,对原告造成严重的负面影响和经济损失。现被告公司已注销,孟某某、符某某作为出门旅拍公司的股东,应承担相应责任。
三亚市城郊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被告孟某某、符某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0元;被告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维权支出的公证费1000元;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
典型意义:市场经营者在没有合法授权的情况下使用与权利人商标构成近似或相同的标识的,即被判定具有“搭便车”及攀附他人商誉的意图,其行为损害品牌权利人的合法权益,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通过本案的审理,提醒广大经营者应自觉规范商标的使用行为,对“傍名牌”“搭便车”的违法行为不可存在侥幸心理。对于经营者为了提高自己的市场占有率,选择攀附知名商标,误导消费者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